2010年 第 20 期
总第 552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销售购物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作  者
张建平 徐昌璞 林建波

作者单位
湖北十堰市太和医院 湖北十堰 442000

摘  要

  【摘要】大型购物超市为了促销,一般会采取销售购物卡的方式。对于销售购物卡取得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业界一直存在较多争议。本文结合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购物卡销售   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某大型购物中心2009年春节期间共销售购物卡两万余张,取得现金收入2 600万元,并已开具发票。购物卡本身并无价值,只不过是作为以后持卡购物者进行结算的有价证券。对购物中心销售购物卡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一)
  纳税人认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货币收入属于预收款性质,对预收的货款,不论是否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