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理论与探索
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作  者
卢小方 周美波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随着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不断涌现,社会各界已不再满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仅被处以行政和刑事处罚,他们认为有关方面还应承担民事责任。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真正开始落实。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还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其具体原则之间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具体原则之间的冲突
  1.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和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年底,在境内各地关于中小投资者起诉控股股东代表、管理当局负责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案件中,被立案的共有1 600多件,而由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供应商和职工等作为起诉人的案件则较少。目前在境内的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是主体,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任度不足是造成近三年境内证券市场萧条的原因之一,因此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被提上了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