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意见与建议
应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取得非税收入的相关政策

作  者
刘 军 徐东明

作者单位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摘  要
   近日,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简称“我办”)在对中央单位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的检查中发现,A单位2005年度收取船舶检验费时,其缴费单位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涉及金额为532.22万元,由于受汇票承兑期限的制约,该单位未及时上缴这部分收入。截止到2005年年底,仍有152.22万元的船舶检验费因未到期而没有兑现。对此问题,我办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B单位是交通部直属的事业单位,A单位是B单位在湖北省惟一的分支机构,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公正检验、法定检验等业务。B单位对A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