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意见与建议
未实现汇兑差额应作为或有事项处理

作  者
方光正

作者单位
中原工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期间(月份、季度或年度)终了时,应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以期末汇率进行折算,折算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即为汇兑差额。由于这种汇兑差额在经营活动中并没有真正实现,只是会计核算上的一种预先确认,所以在会计实务中,为了与外币兑换中所产生的已实现汇兑差额相区分,会计人员准确地称之为未实现汇兑差额。对于未实现汇兑差额,《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未实现汇兑差额,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除上述情况外,发生的汇兑差额均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一方面充分体现了负债和费用这两个会计要素的概念。即对于外币货币性负债来说,当汇率上升时,会形成未实现汇兑损失,预期会导致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和货币性负债增加;当汇率下降时,会形成未实现汇兑收益,预期会导致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和货币性负债减少。另一方面,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全面揭示企业所面临的汇率风险,即同时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报告企业的外币资产和外币债务按当期期末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