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关规定的比较

作  者
吴丽梅

作者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关于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投资和转让问题,新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要妥善处理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关键词】无形资产   税法   准则   差异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38项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准则》对无形资产会计事项进行了规范,而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具体规定中,对涉及无形资产的会计事项也有明确规定。《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在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投资和转让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一、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
  1.外购无形资产的计价。《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这与《准则》的规定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