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20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pdf

作  者
陈 飞

作者单位
浙江义乌工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   保险市场   风险   强制保险

      一、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目前,在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已经在工业事故、航空器事故、产品责任、环境事故等危险活动、意外灾害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我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新险种,它是指以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是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时,保险人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被保险人向受损害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它要求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损害和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这实质上是排污企业通过保险合同将巨额赔偿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既不是财产也不是人身,而是被保险人(致害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金额是不固定的,保险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对承保责任和范围做出严格规定。保险公司只对突然、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将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为了限制责任,各国的保险公司一般都把长期的慢性污染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