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20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自主知识产权确认与计量会计处理规定的新旧比较

作  者
林爱梅 张腾龙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随着世界科技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得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与计量上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本文通过对新旧准则的比较,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期为相关内容的会计处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自主知识产权   研发费用   后续支出   公允价值

      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通过其主导的研究开发或设计创作活动而形成的、依法拥有的能独立自主实现某种技术知识资本的所有权。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本身并不是无形资产,只有当其为某一企业拥有或控制,并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应用或实施,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时,才能成为无形资产。
  一、新旧准则关于自主知识产权确认与初始计量的规定
  1.旧准则下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与初始计量。企业研发成功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且与其相关的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其成本有可靠的计量依据,因此其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企业自主研发并拥有的专利权。对于自主知识产权在会计上的初始计量,主要是指自主知识产权初始价值的确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1年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