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对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的一点建议

作  者
徐 严 宫风杰

作者单位
山东东营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笔者认为,此处理规定欠妥,与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不符。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工程项目的时间应该是在该土地上所开发的工程项目的购建活动开始之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没有使用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只能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要求计入管理费用。而一旦在该土地上进行项目开发,就应该按照历史成本原则将土地使用权价值结转到具体的固定资产成本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