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0 期
财会月刊刊(会计)
一事一议
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属期如何确定

作  者
彭志华

作者单位
江西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摘  要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据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产生是以实际缴纳“三税”的时间来定的,申报期则同“三税”一样。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所属期如何确定呢?
  第一种观点是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比照“三税”,在计提“三税”的同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在成本中列支。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所属期与“三税”一致,为实际缴纳税款的上月。理由是按照会计的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计提“三税”时,就能确定本月应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应在当期计提并列支,而不是在实际发生当月列支。再者,企业当月发生了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产生了收入,而与之配比的税金也随之产生(如营业税等),而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上也发生了,这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只是说明其税款的缴纳时间,和成本列支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