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0 期
财会月刊刊(会计)
疑难解答
’2007 问题解答之五(059 ~ 069)

作  者
李明泰  刘尚林  胡顺义

摘  要
      059. 我公司使用城关镇一处闲置的办公用房,不付使用费。如今地税人员要求我公司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自己并无房屋所有权,因此不用交房产税。请问按税法规定我公司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
  答:一般而言,《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但在特殊情况下,房产税具体纳税人的确定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