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5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施工企业纳税筹划之我见

作  者
蓝永华

作者单位
中国石油福建龙岩销售分公司 福建龙岩 364000

摘  要
  一、施工企业流转税的纳税筹划
  1. 施工企业进行营业税筹划的关键点。
  (1)工程承包公司对于工程承包形式的选择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