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0 期
财会月刊刊(会计)
工作研究
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应计利息会计核算的改进

作  者
贺飞跃

作者单位
长沙

摘  要
      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及缺陷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的应收或应付利息和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应计利息有关规定如下:
  1. “1132   应收利息”、“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和“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的有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债券,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