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意见与建议
刍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核算

作  者
彭宏超 薛旺辰

作者单位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西安 710021 陕西韩城市财政局 陕西韩城 715401

摘  要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南,首次全面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将“资产升值”计入利润,但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核算却显得有些不足。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的规定
  1. 日常账务处理。
  (1)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交易性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反。
  (3)其他情况。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等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