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9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CPA
审计委员会职能弱化的制度原因

作  者
水会莉

作者单位
湖南商学院

摘  要
      一、我国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界定
  1.制度界定。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有关审计委员会的制度界定主要体现在2002年1月份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并沿用至今。该准则第52条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会议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该准则第53条指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①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③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⑤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2.学术界定。我国学术界对审计委员会的理论探讨大多以介绍西方审计委员会的相关理论为主,内容涵盖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界定,与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以及公司管理层等方面的关系等,同时在引进西方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相关研究。对审计委员会的界定较为明确的一种观点是,认为审计委员会相当于我国公司的监事会,是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机构,这个机构应在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防止管理当局弄虚作假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