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5 期
总第 43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意见与建议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商品销售之会计处理

作  者
曾艳芳

作者单位
辽东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准则”)关于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计量原则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旧准则规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总收入采用名义金额计量,而新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还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下面举例说明什么样的分期收款销售具有融资性质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