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5 期
总第 43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问题

作  者
田天 王程

作者单位
辽宁师范大学

摘  要

      【摘要】本文研究了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依据与条件,根据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的运用情况,分析了信用担保机构如何对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的问题。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 法律依据 运用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依据与条件
  质押,是指以借款人(即被担保人、债务人)或以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使用权限定作为质押物的一种法律行为。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变卖、拍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按法律规定取得用于质押的权利作为债权担保。《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实质债权作为一种财产追偿权,也可以作为一种质押标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当事人的债权转移或以一定的债权(如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可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