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9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理论与探索
论会计监督主体结构

作  者
刘 圻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新《会计法》最明显的进步之一就在于构筑了会计监督的主体体系,即由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组成“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同时,明确了国家监督的主体是银行以及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各企业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社会监督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其负责对各企业的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计和开展其他业务工作;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各企业本身,其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
  由此可见,我国会计监督的主体结构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这一结构框架是否完善以及结构框架中各主体如何更好地进行有机整合仍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合约的角度来对会计监督的主体结构进行新的阐述。
  一、会计监督主体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