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借款费用税务处理之我见

作  者
邢风云

作者单位
广州

摘  要
      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准则》在促使企业采用合理的借款组合、加快资金周转以及促使企业加强对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与借款费用相关的税务处理尚未作统一规定。目前各企业均根据各自的目的和需要进行借款费用的涉税调整,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所得税处理)作以下总结:
  1.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其他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资本化,不允许税前扣除;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