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的会计核算小议

作  者
湛忠灿

作者单位
湖南岳阳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在随同商品出售时要单独计价,单独反映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包装物单独计价的销售一般应视同销售原材料处理,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金额为包装物的成本。
  例如:企业销售一批啤酒,价格为20 000元(成本为15 000元),增值税为3 400元,同时随同啤酒销售的啤酒瓶价格为500元(成本为300元),增值税为85元。那么,销售包装物(啤酒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585元;贷:其他业务收入5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元。同时结转已销包装物(啤酒瓶)的成本,会计分录为:借:其他业务支出300元;贷:包装物300元。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成本300元应与包装物的销售收入500元相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