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作  者
赵 健

作者单位
河南焦作

摘  要
      一、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新设置的“其他收入”、“其他费用”和“管理费用”三个科目上。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资产盘盈收入(包括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以及无法查明原因予以退还的现金溢余部分,下同)和资产处置净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下同)应确认为其他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发生的资产处置净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下同)应确认为其他费用,记入“其他费用”科目;发生的资产盘亏净损失(包括存货盘亏或毁损、固定资产盘亏以及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部分,下同)应确认为管理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此设计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笔者认为欠妥:
  1.《制度》虽然仅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但其本质仍属于《企业会计制度》的范畴。而《制度》中的其他收入和其他费用,实质上就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业务活动之外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盘盈收入和资产处置净收入,性质上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资产处置净损失,性质上属于营业外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资产盘亏净损失,从理论上讲,大多是由内部控制制度失控、管理不善造成的,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非常损失的,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