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5 期
总第 43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影响

作  者
李飞星

作者单位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就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及抵扣后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现有会计核算原则等所产生的影响和冲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核算   抵扣

      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消费型、收入型三种类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最大区别在于:生产型增值税只能抵扣属于非固定资产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即指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转型实质是扩大抵扣范围,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额都准予抵扣,对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但是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和《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式启动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开始。这一试点或推广将导致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并对现有会计核算原则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