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6 期
总第 558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两种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相关所得税计算

作  者
谭素娴

作者单位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广州 510075

摘  要

  【摘要】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有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两种。不同的计量模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企业的净利润。本文通过对两种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后续计量、处置等方面进行所得税纳税比较,以揭示投资性房地产不同计量模式对企业所得税和利润影响的一般性规律。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计量模式   所得税   净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CAS3)明确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CAS3同时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有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两种。本文将对两种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后续计量、处置等方面进行所得税纳税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
  CAS3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初始成本包括购入价、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税法上并不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和非投资性房地产,而是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论是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都基本相同。下文举例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