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分析

作  者
刘秋玲

作者单位
焦作大学 河南焦作 454003

摘  要

  【摘要】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所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拟对此作一分析。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一、投出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所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