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4 期
总第 546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论我国政府会计报告主体的重新界定

作  者
王玮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有效的政府会计报告制度是实现财政透明度的重要基础条件,而界定报告主体是构建政府会计报告制度的核心环节。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的“双主体”模式,按照交易性原则统一规划会计账户,实现政府会计报告主体的重整,以使我国的政府会计报告制度更加合理、成熟。
  【关键词】政府会计报告主体   双主体   交易共性   透明度

      一、政府会计报告主体的内涵
  按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的解释,政府会计报告主体是指能够合理预期到使用者存在的主体,这些使用者依赖财务报告获取对自己履行受托责任和制定决策有用的信息,它们可以是政府部门、作为政府一部分的主体以及整个政府。鉴于政府会计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将政府会计主体区分为记账(核算)主体和报告主体。而其中政府会计报告主体是从财务报告的角度,对会计主体的具体界定,报告主体主要解决单位会计报表的业务资料范围问题。报告主体一般从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出发,以主体理论为基础确定。主体理论是在主体假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核心是强调一个经济实体本身的独立存在。会计要反映主体内部的价值运动,而不是持有主体权益的个人的经济活动。在确定政府会计报告主体时,要注意层次性,把政府会计的报告主体分为基本政府和基本政府的组成单位(如行政单位)、主要基金,条件成熟时,将基本政府的相关单位(如国有独资企业)也纳入报告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