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核算

作  者
阮鹏飞

作者单位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因为其货款是分期收回,往往会产生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的差额较大,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为便于说明,现举例如下:
  例:2007年1月6日,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开始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2 000万元,合计10 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假定购货方乙公司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则只需付8 000万元(公允价值)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