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加强运输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一点思考

作  者
夏 亮

作者单位
安徽铜陵市铜化集团汽运公司

摘  要
      根据《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代开票纳税人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而个人基本上未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各地为加强对运输业的管理,要求社会零散运力挂靠各汽运公司,因此个人无法取得代开票资格。除自开票单位外,所有代开票皆是通过挂靠公司或社会中介开具。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所得税,年终清算。由于个人无法取得代开票资格,因此3.3%实际上为企业所得税。
  在代开票企业中,有自有设备、业务的,可按照国税发[2004]88号文件实行预征、清算、退税或补税。但大部分代开票企业是社会零散组织,无法建立健全账务,不能准确进行成本核算;同时这些准许挂靠企业大部分有其主业,核算比较规范,有些还是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