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修订建议

作  者
王树玲 苏 沁

作者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 广东省财政职业技术学校

摘  要
      目前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所规定的,距今已有近十年的时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会计活动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加以修订。
  1. 增设“坏账准备”科目。事业单位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债权时,按照《制度》规定,这些债权通过“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进行反映。不可否认的是,事业单位的这些债权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全部予以收回。《制度》对这些无法收回的坏账的会计处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现实工作中各事业单位往往采用直接转销法,当债权被确认为坏账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这种做法虽然账务处理简单,但是在转销坏账损失的前期不做任何处理,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而且由于坏账核销手续繁杂,致使单位发生大量陈账、呆账,虚增了年终结余,也夸大了前期资产负债表上应收款项的可实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