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工资、三项经费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纳税筹划

作  者
谭光荣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新表”)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043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表进行了修订。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中规定的旧表相比,新表在工资和三项经费(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并据此做出正确的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一、工资薪金支出的变化及筹划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对非工效挂钩的企业计税工资限额进行了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由原来的人均每月8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1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