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2 期
总第 42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之建议

作  者
张雪芬

作者单位
江苏苏州大学商学院

摘  要

      【摘要】由于权责发生制在公共管理中的显著作用,政府预算与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已经成为各国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本文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简要总结,指出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政府会计中进行权责发生制改革。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   政府会计   改革

      一、OECD国家权责发生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据了解,世界各国目前已有20多个OECD国家在政府预算和政府会计中全部或部分地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美国芝加哥伊利诺大学陈立齐教授,把OECD国家政府会计实施权责发生制的改革模式概括为三种,即弱式改革、次强或强式改革、超强式改革。①弱式改革模式——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它主要是对某些有明确期间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如应付转移款、应付借款、利息费用、政府员工养老金等),按权责发生制加以确认。丹麦、法国、波兰等就采取这一改革模式。这一改革模式通过对部分应计项目的计量与确认,较真实地反映了财务状况、未来的现金需求和筹资需求,也部分考虑到了未来偿债能力,确认了政府及其机构所有的负债。②次强或强式改革模式——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它是较为彻底的改革,在此模式下,除实物资产不进行资本化和不计提折旧外,金融资产以及所有负债、收入和费用均按权责发生制处理。这意味着政府财务报表要素要按照相对完整的财务资源意义上的资产和负债来加以限定,收入、费用(折旧除外)也基本上反映报告主体资源的增减。目前冰岛、意大利等的改革基本上处于这一阶段。?盂超强式改革模式——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主要代表国家有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等。在此模式下,不仅购建的实物资产将进行资本化处理、计提折旧,而且将资产范围扩展到国有的基础设施(如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对于自然资源、军事设施等政府特有的资产,也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