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5 期
总第 43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股利所得不应纳入"年所得"申报范畴

作  者
黄建中

作者单位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  要
  2006年11月8日,国税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5种情形,其中需申报的“年所得”包含工资、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11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笔者以为,将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统称股利所得)纳入个人“年所得”申报范围是不恰当的,会对证券市场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1. 投资者的股利所得表面上是一笔账面“收入”,但实际上却是投资者在股价除权后的净“亏损”。 将投资者的“净损失”纳入“年所得”的申报范围,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