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CPA
对会计师事务所新质量控制准则的思考

作  者
蔡香梅

作者单位
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 长沙 410128

摘  要

      【摘要】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新的审计准则,其中第1121号、第5101号审计准则对质量控制作了专门规定。新审计准则扩大了质量控制的内涵,强调质量控制的领导责任。本文就新审计准则的特点谈了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准则   质量控制

      一、会计师事务所新质量控制准则的构成
  新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直接相关的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简称“新质量控制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简称“新业务质量控制准则”)两部分。这两个准则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制度的重要规范。前者主要针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即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它体现了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具体要求;后者针对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在内的所有业务的质量控制,即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它是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直接依据。
  二、新审计准则体现了全部业务的质量控制要求,与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要相适应
  1997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简称“原审计准则”)仅仅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而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只要求参照执行,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在新业务质量控制准则中的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这说明新审计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各项业务质量控制均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