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1 期
总第 543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浅析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张红玲

作者单位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后,应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
  企业发出商品,在销售收入确认以前商品即被退回的,只需将“发出商品”账户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账户。
  例1:2009年11月1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5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0 000元。甲公司在售出该批商品时已经得知乙公司现金流量发生暂时困难。为维持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乙公司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品种有误,于2009年11月15日退回该批商品。甲公司应做相关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