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5 期
总第 43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日(或小时)计算个人所得税

作  者
湛忠灿

作者单位
湖南岳阳

摘  要
      目前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以一个月(或者折合为一年)的收入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必要扣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在一般情况下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这种做法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如有些雇员的月收入是整整一个月甚至超过一个月劳动时间的劳动所得。对那些有节假日(或双休日)的纳税人与加班加点的纳税人,一律以一个月为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不符合税收机会均等原则。本文从现状出发,分析了工资薪金所得按日(或小时)计算应纳税额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模式。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日(或小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原因
  1. 为了真正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月收入高的个人纳税能力一定强于月收入低的个人。我国现行税法中并没有考虑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关系,所以难以体现真正的量能负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