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5 期
总第 43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谈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处理方法

作  者
张海英

作者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摘  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200号)与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分别从税法和会计方面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会计处理作了相关规定。但两者的规定还不能满足现实操作的需要。
  一般来说,企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预缴所得税,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汇算清缴所得税,因此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额往往与该年度已缴所得税额不一致。由于汇算清缴位于次年的1 ~ 4月,此时,上年度有关收入、费用、成本账户通常已结账无余额,故企业不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损益账户进行调整。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会计核算问题,本文列举了几种可行的方法并进行简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