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2 期
总第 534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固定资产所得税处理的三个问题

作  者
曾艳芳

作者单位
辽东学院 辽宁丹东 118001

摘  要

      【摘要】本文结合现行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自建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以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三个方面的所得税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自建固定资产   预计弃置费用   修理费用   所得税

      一、自建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确定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完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且不需调整原来已计提的折旧额。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显然,会计与税法上的规定存在差异,会计上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在实务中故意拖延竣工结算期以粉饰会计报表,而税法对于会计上的预计大都是不承认的。但从固定资产整个使用寿命来看,自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相等的。
  例1:甲企业2008年以出包方式自建一座厂房,2008年12月份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此前,企业已和对方结算了320万元的工程款,估计还需支付160万元。2009年12月31日企业办理了固定资产竣工结算手续,实际向承包方补付了184万元的工程款。竣工后预计该固定资产仍可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0。所得税税率为25%。相关分录及计算过程如下(单位:万元,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