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7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每股收益准则应用探析

作  者
卜 华 王春梅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摘  要

  【摘要】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进行了说明,它使每股收益计量模式从“摊薄—加权”演进为“基本—稀释”模式。本文将对其应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准则   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一、每股收益准则对每股收益计算的规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简称“第34号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第34号准则要求,除了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必须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回购股份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时,每股收益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变化。
  当上市公司有发行新股、回购股份等行为时,发行或回购的时间将会影响每股收益的计算结果。第34号准则规定,对总股本数应当以加权平均数为准。公式为: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另外,准则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能影响股本规模的公司,稀释每股收益与原有的每股收益将产生重大区别。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当期净利润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加权平均的股本数必须加上假定稀释性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