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4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对修订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思考

作  者
蔡建胜

作者单位
福建莆田市荔城区交通局 福建莆田 351100

摘  要

  【摘要】本文以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部门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为基础,就《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实施以来,在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已决定对《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订。
  一、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笔者认为还应该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①在确定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时效时,应该将法律期限设定在出具相关报告后的3 ~ 5年为宜,不应设得过短或过长。②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责任的相关条件。当被审计单位提供了不实的会计资料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时,应首先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做到了勤勉尽责就不应再追究其责任。③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法律有效期内都应该承担无限责任,不受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限制。这有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在全行业中真正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