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商榷意见
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新变化》一文的异议

作  者
刘军波

作者单位
安徽天达饲料集团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2007年第7期发表了李明泰同志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新变化》一文,文章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新变化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对指导企业进行正确纳税申报大有帮助。但对其所举事例二,笔者认为处理不妥,所举事例全文如下:
  惠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29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10万元,从投资方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分回投资收益170万元,可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220万元,免税所得6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4万元,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为8万元。则该厂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生产经营所得210万元与投资收益中的10万元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20万元。②应补税投资收益=(170-10)-65=95(万元)。③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95÷(1-15%)×15%=16.76(万元)。④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后的所得额=290-220-65+16.76-4=17.76(万元)。⑤税前准予加扣的技术开发费为4万元(因为8×50%<17.76)。⑥应纳税所得额=17.76-4=13.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