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4 期
总第 43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刍议手表的纳税筹划

作  者
贺飞跃

作者单位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

      【摘要】200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和完善了消费税政策,包括对高档手表开征消费税。由于手表消费税设置了起征点,可运用纳税禁区模型进行纳税筹划,该筹划属于选择筹划;由于手表消费税在初始环节征收,可运用集团抉择模型进行纳税筹划,该筹划属于避税筹划。
  【关键词】手表 消费税 纳税禁区模型 集团抉择模型

      一、手表的税收规定
  1. 手表的消费税。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该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新增了高档手表税目,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高档手表消费税税率为20%,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高档手表的单位和个人。高档手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