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再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分析

作  者
王 敬 彭 燕 傅黎瑶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成都 610074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再保险合同准则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比较研究,探索再保险合同准则对规范国内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的促进作用,同时指出我国再保险合同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保险公司实施该准则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再保险合同   信息披露   财务再保险

      一、再保险合同准则的内容及影响
  1. 重新定义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简称“新准则”)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这一定义明确指出了再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再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是会计准则规范化的表现。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相比,该定义忽略了对再保险风险进行界定,并未提及“重大保险风险”这一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