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之纳税筹划

作  者
张 晴

作者单位
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430015

摘  要

      200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由原来以预征为主的缴纳方式改为清算缴纳方式,这表明房地产开发业务将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之间的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涉及两方面:一是有关收入确定的筹划,二是有关扣除项目的筹划。下面就这两个方面谈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