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2 期
总第 534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保荐机构声誉与IPO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质量非显著相关的原因及对策

作  者
陈祥有

作者单位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大连 116025

摘  要

      【摘要】本文以2005 ~ 2008年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的深市535家IPO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誉与IPO公司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质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理顺我国保荐机构声誉与IPO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关系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保荐机构声誉   IPO公司   持续督导   信息披露质量

      一、引言
      信息披露质量是一个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证监会于1999年10月颁布了《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于2004年1月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其间还颁布实施了一些专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和管理办法对促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和推动作用。
  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持续督导期间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并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