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理论与探索
新会计准则下权责发生制的解读

作  者
赵 婧 赵 敏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 杭州 310006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但是,新会计准则下权责发生制的相关概念已悄然发生了变化。笔者从四个角度对权责发生制基础的理解进行新的解读。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

      我国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但是,伴随着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等新型业务的出现,以及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被明确写入并运用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传统权责发生制的相关概念已悄然发生了变化,我们对权责发生制基础的理解也面临着新的解读。
  一、权责发生制基础的“真实”与“虚拟”
  根据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定义:权责发生制要在交易和其他事项发生时确认其影响,将其记入与其相关联的会计期间,并在该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予以报告。可见,传统的权责发生制以“实际发生”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是基于“交易观”进行会计确认的,即在会计实务中只确认那些对企业的损益确实产生了影响的交易或事项,而不确认那些“非交易”的事项。然而,当公允价值概念被重新引入并作为与历史成本并列的计量属性,当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诸多新型业务被写入会计准则,我们不难发现,在传统权责发生制赖以生存的真实交易观下,虚拟交易观已伴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复杂化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