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2 期
总第 45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小议会计实务中的两个计算问题

作  者
杨紫元

作者单位
河南商丘

摘  要
  一、资产组减值的计算──关于二次分配的问题
  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摊: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可确定)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上述规定中“抵减后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其实隐含了这样的信息:资产组中某项资产的减值按以下两者孰低者确定:①其自身的减值(如可确定,为其账面价值减去其可收回金额);②按其账面价值比例分摊的资产组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