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2 期
总第 43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CPA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构建

作  者
张儒芳 江 尉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成都 610074

摘  要

      【摘要】我国推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后,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在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属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职业责任保险   民事赔偿机制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中介行业,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审计业务内在的性质、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及执业人员水平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审计失败的风险。一旦出现审计失败,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面临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威胁其正常经营和发展。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会计师事务所往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来分散审计失败所导致的风险。职业责任保险是注册会计师分散、转嫁风险的最佳手段。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投保的,当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会计法》应承担“会计师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补偿会计师事务所因承担责任而导致的损失或直接向该当事人做出赔偿。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属性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属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