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2 期
总第 43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CPA
浅谈契约关系下的审计诚信问题

作  者
宋小彩

作者单位
江苏大学财经学院 江苏镇江 212013

摘  要

      【摘要】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需要诚实守信的企业来推动,而企业的诚信则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来监督,所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诚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审计关系的本质为出发点,通过分析审计诚信与审计契约的关系来揭示审计不诚信的原因,并就提高审计诚信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审计关系   本质   审计契约   审计诚信

      从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印象来看,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独立于各方的,应该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公允判断,注册会计师充当着裁判官的角色。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的诚信问题值得人们关注。
  一、审计关系的本质
  对审计关系本质的讨论几经变迁,最终形成了现在建立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受托经济责任论”认为,有了委托代理关系,有了受托责任的划定,才需要对该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审计;而契约是有了委托代理的事实性活动后才通过某种形式确定的,它是在受托责任形成后才出现的。冯均科认为,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看法,最初真正明确的受托责任来源于契约,而实际履行受托责任的行为是在契约订立之后,审计的功能是评判契约中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这种观点可称为“审计契约论”。笔者认为,“审计契约论”更接近审计关系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