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谈几类特殊的或有事项

作  者
王学军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一般情况下,企业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但部分或有事项并未由该准则直接规范。笔者拟对这些游离于或有事项准则之外的特定或有事项进行探讨。
  1. 存货。企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少于销售合同的订购数量,实际持有的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按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该合同为企业亏损合同,应同时按照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确认预计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