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小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作  者
张占军

作者单位
河北省科技工程学校

摘  要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规定得较为具体,而对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涉及很少,笔者拟介绍一种小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所得税纳税调整的简便计算方法。
  1. 《小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中关于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纳税调整的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等,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
  税法规定,小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小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小企业因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就捐赠固定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