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商榷意见
再议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

作  者
张晓苏

作者单位
江苏如皋市水务局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2007年第4期刊登了张琳同志的《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一文,文章做了很中肯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关于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拟以小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例:2006年2月某服装生产企业为建造厂房购买一批钢材,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006年11月该厂房竣工,剩余工程物资23.4万元转作库存材料。
  账务处理方法一:2006年2月购入工程物资,借:工程物资117万元;贷:银行存款117万元。2006年11月剩余工程物资入库,借:原材料2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贷:工程物资 2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