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案例分析
股权投资中所得税计算疑点解析

作  者
张庆锋

作者单位
江苏南通日报社

摘  要
    200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对企业股权投资成本、股权投资所得和股权转让等方面的处理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会计人员还是对部分税法条文的理解不准确,造成多交或少交税的现象,给企业的经营带来损失和风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统一的愿望得以实现,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前,笔者力求通过实际案例与大家探讨投资业务中涉及所得税事项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改为产业优惠,实务中应注意。
  案例:A公司、B公司均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A公司系B公司的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成立于1996年,成立时系由A公司投资的内资企业,1999年B公司改制为中外合资股份制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4%,自1999年至2003年享受中外合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至2006年出口产品产值均占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所得税税率减按12%征收。B公司于2005年5月份经证监会审核同意上市,2005年11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